日照德诺会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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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照软件开发行业税务会计问题解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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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您好,我们是一家物联网公司,一般是开发软件+一些硬件做为一个项目销售。 那么如果以同一个项目: 一、公司自行开发软件+硬件销售 二、委托外单位开发软件+硬件 我们拿来销售 三、自行开发一部份软件+委托外单位开发一部分软件+硬件 这三个情况上税务有什么区别,我们开出去的税率一样吗?委托外单位开发的进项发票能抵吗? 所有权都是客户的,望详细讲解,我是新手 没做过软件行业,谢谢 另外,软件开发完成 科目用库存商品 还是用无形资产合适呢?


解答:1、无论哪种方式取得软件开发产品,均为历史成本,只是自制、外购取得方式不同,(进项税等)税务无根本差别。2、委托外单位协作开发进项税可以抵扣。3、软件购入,没有所有权,购入成本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列支,按照受益期或不少于三年摊销。4、研发软件,在开发成本科目核算(资本化)。研发完毕,自用,结转至长期待摊科目;取得专利,转至无形资产;出售,随收入结转成本。


问:此软件是客户委托我公司开发,我们签定的合同是软件开发费用,项目完毕所有权归客户,那么我开发票的话是开发技术服务费吗?


解答:是的,根据委托协议委托研发,应属技术服务业务。


反正你们公司受托开发软件,如果所开发软件著作权属于你公司的,你公司应按销售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,税率为17%;如果所开发软件著作权、所有权归委托方的,你公司应按提供软件服务缴纳增值税,税率6%


简而言之,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并取得软件著作权及软件证书的,不属于营改增范围,一直适用17
%税率,软件服务属于营改增,适用6%税率



要分,除营改增外,本身认定没有变化。
17%,是销售软件产品,此时知识产权没有被转移,所以征增值税。
如果知识产权转移,适用营业税,试点后6%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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